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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31省最新集采标准公布!!
信息类别:行业快讯   发布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11-24 11:36:17.0   点击次数: 894

截至目前,已有24省发布2021年版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江苏已发布2022年版本,其余6省执行的是2020年版本文件。本文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最新采购政策大盘点!

17省市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中央预算单位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1省市区
一、《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南京市和苏州市(含所属县级市)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其他设区市、县级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80万元,县级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市县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

三、《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版)》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无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四、《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工程类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州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

工程类项目全省统一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市、区)级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七、《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30万元以上;省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60万元以上。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300万元,市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八、《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九、《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2、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十、《湖南省2021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的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十一、《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十三、《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级预算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 》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 项目以内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

工程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8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60万元。

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限额 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3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

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300万元以上,市县级为200万元以上。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 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应在采购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十五、《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等组织实施采购。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二)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含雄安新区本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40万元(含)以上,县级30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以上。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执行。


十八、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1、调整后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为50万元;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维持原标准60万元不变。

2、调整后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区统一为3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十九、《山西省2021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市级和滨海新区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

各单位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低于200万元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

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十二、《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和沈阳、大连、鞍山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县(市、区)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二)未纳入集采目录并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2、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工程相关政策及标准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200 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两类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60 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2.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二十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甘肃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市级单位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

县级单位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和市(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大于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提倡通过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等方式采购;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品目)应大于等于60万元。

2、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等于200万元。全省大于等于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品目),采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


二十七、《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十八、《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1、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50万元、市州级40万元、县级30万元。

(二)分散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60万元、市州级50万元、县级40万元。

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采购人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但应按照网上商城(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等要求组织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市州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县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依法审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十、《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020-2022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除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自治区本级及七地市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