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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发布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07日   点击次数: 189



鄂建文〔2024〕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11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1000万平方米,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省级绿色建材供应链平台建成投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建材得到广泛应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鼓励试行更高建筑节能标准。提升建筑节能降碳设计水平,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因地制宜增设遮阳设施,规范选用节能门窗,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重点推广高效节能低碳设备。贯彻实施《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落实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制度。在襄阳、十堰开展碳达峰试点,形成试点经验。推广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经验,重点推动武汉新城、长江新区、中法生态城以及襄阳、宜昌、荆州等地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结合就地城镇化、双集中发展工作,加快推进天门等地区绿色低碳县城建设。强化年运行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新建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二)推进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组织实施建筑能效诊断,开展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城市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制定市、县级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智慧小区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重点对建筑平屋面及门窗、外墙保温等进行改造。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以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为契机,重点改造暖通空调和电气系统、更换节能门窗等,对改造能效提升20% 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改造后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率分别提高30%、20%。鼓励按照超低能耗标准实施改造。

(三)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

加大高效节能家电等设备推广力度,鼓励居民淘汰低效落后用能设备。依托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开展建筑领域碳计量试点,建立完善全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支持与荆门等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对接。结合《湖北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逐步实施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机制,依法开展建筑冬夏室内温度控制、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等情况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开展建筑能效等级制度试点工作,推进建筑低碳运维。创新市场化机制,推广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探索发展高效柔性智能调控技术,推动建筑群整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和调峰。

(四)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

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在建筑领域的分布式、一体化应用,研究制定我省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相关标准和图集。支持钙钛矿、碲化镉等薄膜电池技术装备在建筑领域应用。推动武汉、襄阳、十堰、荆门等地结合实际,综合利用电厂余热、工业余热进行建筑供热。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建筑电气化率,逐步将建筑电气化率纳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及验收内容。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居住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采用高效热泵、电磁炉产品,鼓励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

(五)加强绿色低碳农房建设

提升农房绿色低碳设计水平和建设品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开展“培育万匠服务万村”活动。引导新建农房执行《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升防潮、隔热、遮阳、通风等性能,推广节能门窗、节能灯具等高效节能产品。鼓励城乡结合地区和个人选用木结构建造方式,建设绿色低碳农房、超低能耗住宅等。鼓励农村住宅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有序开展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对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进行菜单式微改造。总结大冶装配式农房建设试点经验并推广应用。

(六)推广绿色低碳建造方式

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区域,推动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居住建筑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加强标准化集成设计,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动生产、施工装备升级迭代,提升工业化水平。依托国家数字建造技术创新中心,持续推进BIM全过程应用和云平台建设,加速PLM平台核心技术国产化及推广应用,提升“湖北造”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结合武汉市国家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和相关制度体系建设,推进汉阳区、长江新区2万平方米以上试点项目建设和示范成果应用。贯彻实施《湖北省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实施范围,指导襄阳、宜昌、黄冈、黄石等国家试点城市落实政策实施。引导绿色消费,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持续更新《湖北省绿色建材产品推广目录》,完善我省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和绿色建材供应链平台。

(七)促进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

实施城市有机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加强老旧建筑修缮改造和保留利用。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统筹做好施工临时设施与永久设施综合利用。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建筑物废弃资源利用。大力推广磷石膏建材在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等领域的应用。积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等建设,提升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探索退役光伏组件修复处理技术和梯次利用。

(八)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推广

组建夏热冬冷地区近零碳建筑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争创住建部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技术研发平台、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围绕近零能耗建筑构配件、高防火性能外墙保温系统、高效节能低碳设备系统以及零碳建筑、绿色低碳建造等关键技术开展攻关,开展重点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探索好房子、高品质住宅与超低能耗建筑的融合发展。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和从业人员实践培训。推动石首、郧西等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园区发展,形成我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链,培育产业领军企业。

(九)完善建筑领域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建立健全我省建筑碳排放监测和碳足迹核算标准体系。联合行业、企业、高校等共建省级建筑碳足迹因子数据库,积极对接省房地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绿色金融服务平台、省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等,做好与国家数据库的有效衔接。研究将全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升级为建筑碳排放综合平台。率先在绿色建筑示范、智能建造试点、高品质住宅建设、公共建筑节能降碳改造等项目中开展建筑碳足迹核算,形成试点经验。

(十)强化法规标准支撑

积极宣贯《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建筑节能低碳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发布我省超低能耗建筑系列标准,培育高水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完善我省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立我省建筑领域能耗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完善建筑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构建跨部门建筑用能数据共享机制。

(十一)严格监督管理

加强《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强化可再生能源、外墙保温、节能门窗等系列政策执行。严格行业新建项目节能审查,实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合理运用“互联网+监管”的手段,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重要意义,结合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湖北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对年度任务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加大政策支持

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补助、税费优惠、专项债券等方式,推动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融资模式,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应用特许经营等手段,积极引入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及运营。推广绿色建材保证保险,采用“承诺+信用+保险”模式,将购买绿色建材保证保险的建材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落实差别电价、分时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促进建筑用能电气化率提升。强化金融支持,落实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和市场应用模式。开展绿色保险实践,探索落地超低能耗建筑性能保单、“减碳保”建筑节能保险保单及绿色建材保证保险保单。

(三)广泛开展宣传

充分发挥各类媒体、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社会各界和民众对节能降碳紧迫性的认知。广泛宣传建筑节能降碳最新行业政策、标准规范、经验做法、示范项目等,借助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低碳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建筑节能降碳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