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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建筑行业集体合同》的通知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发布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9-19 11:15:54.0   点击次数: 2075

武建协〔201742




各会员单位:

经武汉建筑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现将《武汉建筑行业集体合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建筑业协会

                                                                                                                             201791

 

 

武汉建筑行业集体合同

 

本集体合同由武汉建筑业协会代表建筑业协会相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武汉市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筑业协会与工会联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建筑行业实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集体合同由工会联合会主席代表职工与建筑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集体合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遵循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建筑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联合会的各项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集体合同对建筑业协会和工会联合会相关联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本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以及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录用职工。决定录用后企业应及时与录用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坚持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签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的内容及签订应依法和符合本集体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中有关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会联合会有权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职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企业依法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十条  根据建筑行业施工特点及工作的需要和职责范围,对不能正常执行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制订职工休息和休假办法,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企业有责任不断加强和改善生产管理条件,按规定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确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经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延长工作时间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或安排调休。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未能调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人均收入水平,并不断完善薪酬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按约定每月以货币形式足额向职工本人支付其应得劳动报酬,不得无故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劳动报酬管理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30%

 

第五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十六条  企业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也可根据经营状况,适时建立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鄂人社发[2015]5号文件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对劳动关系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项目使用的农民工,按项目方式参保,以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福利费的使用和较大的生活福利项目及方案,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职工出现因工负伤、致残、患病、死亡以及非因工负伤、致残、患病、死亡等情况,凡符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及企业规定的,企业应依法保障职工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制度,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须有企业工会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对特殊岗位职工提供保健津贴,落实和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措施等工作。在遇到极度高温、极度低温、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信号等特殊天气时,应中止或减少户外工作;逐步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生活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企业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教育经费,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在岗、转岗或待岗职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新招聘的职工应进行岗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工作(作业)人员、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实行资格确认,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返还相关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八章    劳动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任意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

(三)建筑业协会或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主体资格发生重大改变,使集体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出现。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变更须提交工会联合会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与建筑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本集体合同必须按程序进行,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应在七日内向原审查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所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而又未续签合同的;

(二)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出现;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互相放弃全部权利,免除全部义务。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应依法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责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工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责的除外。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六条  本集体合同经建筑业协会与工会联合会讨论通过,双方代表人签字,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生效。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企业和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双方可就订立新的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解释权属建筑业协会和工会联合会协商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武汉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