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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电气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发布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9-13 10:02:51.0   点击次数: 2124

                         鄂建办〔201731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建筑电气工程是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一个重要分部,影响工程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事关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电线电缆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鄂安〔201715号)的统一部署,深刻汲取西安“问题电缆”事件教训,切实加强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电气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选定线缆的规格、型号和性能,严格内部审核,严把设计质量。建筑电气专业设计负责人对建筑电气设计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承担相应审查责任,对不符合建筑电气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对涉及影响安全性的建筑电气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报原图审机构重新审查。

二、加强建筑电气工程设备、产品进场质量管理。建筑电气工程选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建筑电气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要求对进场的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查认可;对必须实行抽样复检的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加强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技术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建筑电气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严格施工过程控制,落实工序交接检查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工序质量,并做好检查及验收记录。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旁站监理、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严禁将普通电缆当作阻燃类线缆,甚至当作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用于工程。

四、严格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子分部逐级进行,上一级验收不合格严禁进行下步施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前应严格核查其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参加验收人员的资格、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等应符合相关要求。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建筑电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及质量强(兴)委关于对电线电缆专项整治及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安排,结合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切实加强建筑电气工程质量监管。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抽查力度,重点抽查设备、线缆等主要材料进场验收情况。近期,各地要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要点见附件),严查建设单位不履行质量首要责任的行为;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缆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责任的行为,对发现的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迅速查处,并向社会公布,纳入诚信档案。请各地将检查情况于929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省住建厅拟于今年10月组织开展一次全省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对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在建工程的建筑电气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附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要点.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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